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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省建设厅《转发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建安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建安函〔2009〕212号)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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