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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安委办《转发关于潮阳区“5•21”重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报》(汕安委办传〔2009〕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关于潮阳区“5•21”重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报》(汕安委办传〔2009〕20号)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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