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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市安委办《关于加强在建重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汕市安委办〔2009〕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在建重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汕市安委办传〔2009〕15号)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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