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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市质监站:
现将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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