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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自查工作的通知
汕府建通[200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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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市质监站,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市直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自查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 [2009]131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建设局应按《通知》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落实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情况。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和设计单位对2008 年1月以来完成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施工图设计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情况。

  三、市质监站及施工、监理企业对2008 年1月以来在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在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的情况以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贯彻实施情况。

  四、各区县建设局、市质监站将建筑节能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项目清单,于5 月13 日前上报我局建管科,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jgk@stjs.gov.cn ;施工图审查机构 将建筑节能自查的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连同项目清单,于5 月13 日前上报我局设计科,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cjk@stjs.gov.cn

  五、在各单位检查的基础上,我局将对相应工程项目进行抽查。

  附件:关于开展建筑节能自查工作的通知 (粤建科函〔2009〕131 号)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节能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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