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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
现将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建价字〔2009〕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建价字〔2009〕14号)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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