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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辽宁省鞍山市煤气总公司山南储配站“12.26”煤气中毒事件的通报
汕府建[200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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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各燃气企业:

  现将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辽宁省鞍山市煤气总公司山南储配站“12.26”煤气中毒事件的通报》(粤建城函[2009]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建设系统冬季防火工作方案要求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认真吸取辽宁省鞍山市 “12.26”煤气中毒事件的教训,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立即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落实对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安全服务的责任,大力开展一氧化碳中毒防范等减灾防灾、救灾自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坚决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和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

  附件: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辽宁省鞍山市煤气总公司山南储配站“12.26”煤气中毒事件的通报(粤建城函[2009]8号)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燃气 安全 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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