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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试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制度 事前和事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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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近日印发了《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办法(试行)》(粤建珠字[2008]62号)。根据《巡察办法》的要求,省将向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各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珠三角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督察员将由省政府聘任。首批督察员主要从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科研和设计单位的在职城乡规划工作者中遴选,兼职从事督察工作。督察员在巡察中发现的问题,主要通过督察建议书和督察通报书等渠道向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重大问题由省建设厅向省政府报告。

  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一项新的监督制度,其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层级监督,有利于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督察机制,减少违反规划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有利于推动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在城乡规划决策方面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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