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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决定联合实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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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提高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共同实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并根据各地提出的培训需求,确定了2008年示范工程培训目标。

  两部委明确,示范工程的培训对象为自愿参加培训的建筑业在岗农民工。参加示范工程的农民工必须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地震受灾地区户籍的农民工,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示范工程主要针对砌筑工、木工、架子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抹灰工等建筑业关键工种开展,培训内容为安全生产常识、职业基础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示范工程的实施主体为建筑企业。示范工程实施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各项劳动管理规范,最近3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自有培训机构和培训设施健全,或已与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建立委托培训关系;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建有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筑企业,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应优先安排。

   建设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督促、指导示范工程实施企业组织经过培训的农民工及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农民工,应按照规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示范工程培训资金由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共同承担。实施企业应首先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安排农民工培训费用,在此基础上,对经培训、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相应培训和鉴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参考当地相应职业(工种)的社会平均培训、鉴定费用提出具体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农民工个人只承担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个人收取培训、鉴定费用。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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