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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将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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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板房每平方米三百五十元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会同有关省(市)组织建造一批过渡安置房,以满足地震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安置受灾群众的需要。所需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并对有关省(市)实行定额包干办法。

  中央财政对有关省(市)实行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定额包干办法。资金分配标准为:过渡居住的活动板房,按活动板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配套建筑,按配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配套的生活燃气设施,按套安排,每套300元;场地平整及水、电、路、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实行定额安排。

  为加强建设资金管理,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受灾群众过渡居住的活动板房;(二)配套建筑,包括学校、医疗诊所、便民商店、公共卫生间、集中供水点、垃圾收集站;(三)配套的生活燃气设施;(四)场地平整及水、电、路、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并加强日常管理。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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