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建设局,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在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中禁止使用立窑水泥的通知》(粤建管字[2008] 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省建设厅关于在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中禁止使用立窑水泥的通知(粤建管字[2008] 41号)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办:汕头市建筑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 粤ICP备15088633号-号 Copyright 2003-2026. 电话:0754-8857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