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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延期时限推迟一个月
粤建安函[2008]50号
浏览次数:1484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各有关施工单位:

  根据建设部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工作部署,我厅于2007年10月印发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延期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安函[2007]375号),并从2007年11月25日起,统一受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近三个月来,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共同努力下,全省已有近1000家企业提出延期申请,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有1000多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延期申请。为确保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平稳、顺利开展,经研究,我厅决定将期满延期时限推迟一个月,请有关单位务必抓紧办理有关延期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08年2月25日有效期满的全省第一批建筑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以及仅有园林绿化一项资质的企业除外,下同),必须在2008年3月25日前向省建设厅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二、凡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08年4月15日到期的全省第二批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2008年5月15日前向省建设厅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三、凡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向省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提交延期申请资料,并取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延期受理期间,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仍视为有效,直至省建设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止。

  四、凡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第一、二批建筑施工企业,将按照新申请企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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