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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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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支持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这一《办法》于近日颁布,从多个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

  《办法》共十八条,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定位、借贷主体资格,规范了贷款期限、利率管理,严格贷款资金管理要求,并从多个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

  央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中的规定体现了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大力支持。首先,扩大了贷款人范围。除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外,还增加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其次,放宽了贷款申请条件。《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低于一般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不得低于35%的规定。

  第三,明确了利率优惠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超过10%”。

  第四,放宽了贷款期限。明确贷款期限原则上为3年,但考虑到个别城市可能成片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开发时间较长的情况,做了特殊规定,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

  第五,强化了资金管理,明确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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