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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各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管字[2008]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1、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管字[2008]9号)
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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