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头建筑信息网 | www.stjs.org.cn
 
 
 
机构设置
行业新闻
文件通知
领导动态
资料下载
相关专题
建设之光
各区县住建局
直属事业单位
协会学会
便民服务
联系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资讯 > 行业新闻
行业新闻
安徽出台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投诉受理办法
浏览次数:1303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质量保修和投诉处理工作,安徽省建设厅近日修订印发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

  《办法》规定,住宅工程保修期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行,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开发企业对用户的保修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工程时,必须向接收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说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有关事宜。《办法》规定,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保修单位每年至少应对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在3个月内到达现场查看,如无特殊情况,维修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成。

  《办法》规定,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和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质量问题严重、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修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曝光。

 
    
关于网站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络服务 | 保密协议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主办:汕头市建筑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 粤ICP备15088633号-号
Copyright 2003-2026. 电话:0754-885721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