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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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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昨日(9月10日)发布的公告表示,各有关部门在对平板玻璃建设项目核准、土地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自当日起实施的《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准入条件》要求,对产能较为集中的东部沿海和中部地区严格限制新上平板玻璃项目,重点进行现有生产线的技术改造和升级,新建仅限于发展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为提高建线档次和规模效益,提高产业集中度,新建浮法线应主要依托现有国家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其他新建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

  新建或改建平板玻璃项目整体技术和装备水平应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线熔窑规模应在500T/D以上(超薄线除外),熔窑设计窑龄在8年以上。同时,要严格限制新建普通浮法玻璃项目,淘汰落后的平拉生产工艺。

  《准入条件》表示,新建或改建平板玻璃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建设、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平板玻璃新建或改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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