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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制订城市规划要充分考虑减灾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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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规划》明确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国减灾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灾害发生24小时之内,保证灾民得到食物、饮用水、衣物、医疗卫生救援、临时住所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救助。同时,我国将制定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城市群和其他重点城市,以及灾害高风险区域的巨灾应对方案,开展应对巨灾的演练。 

  《规划》明确了国家综合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十一五”期间的发展目标。一是自然灾害(未发生巨灾)造成的年均死亡人数比“十五”期间明显下降,造成的年均直接经济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多灾易灾的市(地)、县(市、区)建立减灾综合协调机制。三是基本建成国家综合减灾与风险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国家灾情监测、预警、评估和应急救助指挥体系。四是灾害发生24小时之内,保障灾民得到食物、饮用水、衣物、医疗卫生救援、临时住所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救助。五是灾害损毁民房恢复重建普遍达到规定的设防水平;在多灾易灾的城镇和城乡社区普遍建立避难场所。六是创建1000个综合减灾示范社区,85%的城乡社区建立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95%以上城乡社区有1名灾害信息员,公众减灾知识普及率明显提高。

  为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国家综合减灾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规划》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其中,《规划》要求,制订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要充分考虑减灾因素。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统筹做好农业和农村减灾,工业和城市减灾以及重点地区的防灾避灾专项规划编制与减灾工程建设,全面提高灾害综合防范防御能力。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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