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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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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出台《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违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者,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将按照超标倍数加倍追缴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倍数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大于一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倍。

  排污单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但《办法》作了新的补充,规定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的,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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