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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安全事故单位影响调查罚款上限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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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国家安监总局近日制订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如何处以罚款进行了细化。

  《规定》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如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大或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大或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包括:谎报或瞒报事故;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

  《规定》还明确,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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