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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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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制定《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立项批准的估算,不得擅自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提高勘察费、设计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未按合同约定设计,建设单位要求纠正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修改,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条例》明确,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条例》强调,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出具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没收施工图审查单位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单位的认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质量安全责任。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执业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查以及质量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吊销资格证书,依法追究责任。

  《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于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宅基地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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