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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等要求127个城市三年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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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近日,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要求北京等127个中心城市在三年时间内,分期分批开展在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工作。

  据了解,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影响深远。此次发布的《通知》,是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继2004年启动在部分城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后推动城市散装水泥发展的又一新的举措,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节能减排的一项具体行动。

  《通知》要求,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工程建设中要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其中北京等10个城市(第一批)从今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重庆等33个城市(第二批)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长春等84个城市(第三批)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通知》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由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予以处罚。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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