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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等四部委要求核心景区内禁止影视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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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要求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严格限制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

  近年来,一些影视制作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存在追求大投入、大制作、大场面的倾向,有的不惜以过度消耗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高票房收入,这既有悖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也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通知》要求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严格限制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限制类区域内搭建和设置布景棚、拍摄营地、舞台等临时性构筑物的,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必须遵守《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根据活动的内容、规模和影响特征,提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方案和措施,并经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影响或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

摘自: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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