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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商务部:外资工程设计企业申请资质需业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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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建设部和商务部近日联合制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申请、核定等作出严格的审查标准。

  《实施细则》规定,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进行资质申报,除符合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外,同时还需提供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材料,及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个人注册资格的有关材料等。

  《实施细则》明确,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取得相关注册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其中外国企业应当具有其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业绩;自然人应是其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应提供两项及以上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一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完成的;申请资质升级,应提供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有两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

  而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外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并将其作为本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审查时并不考核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只考核其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国外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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