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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由预征改为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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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将从此前的“预征”步入房地产开发成功后的“清算”时代,地价一旦再度在开发期限内飙涨,开发商的囤地和开发成本将大增。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式缴纳的适用范围,扭转以“预征”为主的土地增值税缴纳现状,标志着房地产开发迎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代。

  《通知》规定,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避免开发商以分期开发为由拒绝清算土地增值。

  另外,《通知》要求,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外,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还包括: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清算的条件包括: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比例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面积已出租或自用;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售完;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等情况。

  新规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对于因主客观原因不清算的行为,税务机关可参照类似企业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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