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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补偿安置资金未到位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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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建设厅近日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明确要求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要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是否到位。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没有到位的,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省建设厅提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按时上报年度拆迁计划。下一年度的拆迁计划要求在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各市年度拆迁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广州、深圳两市拆迁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或拆迁户数超过300户的拆迁项目,其他地级市拆迁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拆迁户数超过200户的拆迁项目,县(县级市)拆迁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或拆迁户数超过80户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

  省建设厅强调,对于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应当列入经济适用房解决范畴;符合当地“双困户”条件的,应当及时纳入当地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的范围,予以妥善解决。

摘自《广东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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