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监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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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监事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汕头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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