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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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各直属分会及专业委员会,各会员单位:
      现将我会制定的《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连同我会《关于在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开展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中设协字[2007]第12号)文件要求,请各同业协会尽快进行安排落实,认真做好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工作。同时,对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及时向我会反映,以使不断改进,不断完善,使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工作顺利运行。                       
 附件: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暂行办法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
 
 
 
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顺利进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工程项目经理队伍,满足工程项目经理人才的迫切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含改为工程公司、工程技术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服务企业)工程项目经理的资格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经理是指工程服务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任并代表企业组织执行工程项目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工程项目经理应由取得工程项目经理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依照工程项目经理的项目管理能力将其分为两个级别:
  A级:高级项目经理(Senior Project Manager,简称SPM);
  B级:项目经理(Project Manager,简称PM)
第五条  取得工程项目经理资格的人员可以承担以下工作范围:
    1、高级项目经理可同时指导多个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或担任大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项目经理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担任大型工程项目的设计经理、采购经理、施工经理、试运行经理等主要项目管理岗位的职务。
第六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设立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委员会”),专门负责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的组织和指导工作。“考评委员会”主要由勘察设计行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专家和有关领导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承担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培 训
    
第七条  申请工程项目经理资格的人员,考评前必须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培训,取得工程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开展工程项目经理资格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培训组织能力与经验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2、拥有与培训课程相适应的培训教材和装备;
    3、拥有与培训课程配套的讲课教师;
    4、具有“考评委员会”认定的培训资格。
    5、具有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培训收费资格;
第九条  工程项目经理的培训课程与教材,应以国际认可的项目管理知识、技术、方法和相关理论为基础,并结合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培训课程与教材由“考评委员会”组织审定。
第十条  培训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2、或以上,或者已取得高级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3、有扎实的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知识;
    4、有丰富的工程项目管理实践经验;
    5、参与过培训教材的编写或者熟练掌握教材内容;
    6、有一定的授课经验;
    7、自愿担任培训教师。
第十一条  参加工程项目经理培训的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工程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二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
一、申请高级项目经理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含相当于大学)或以上学历;
    2、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3、从事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包括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或其他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岗位)、或从事多项工程服务工作累计10年以上;
    4、已经取得建设部人事教育管理部门颁发的《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甘为培训证书》、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工程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取得与我协会互认关系的国项目管理组织颁发的《项目经理证书》;
    5、在境内外担任过大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同时指导多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达5年以上。
二、申请项目经理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大专(含相当于大专)或以上学历;
    2、已取得工程师或以上等级技术职称;
    3、从事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包括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或其他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岗位)、或从事多项工程服务工作累计5年以上;
    4、已经取得建设部人事教育管理部门颁发的《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甘为培训证书》、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工程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取得与我协会互认关系的国项目管理组织颁发的《项目经理证书》;
    5、在境内外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设计经理、采购经理、施工经理或试运行(开车)经理等职务,或一直在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岗位上工作达2年以上。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项目经理资格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2、项目管理总结报告;
    3、能够反映本人学历、技术职称、项目管理培训经历、工程项目管理业绩等方面的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4、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第十四条  申请工程项目经理资格的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
    1、将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受聘企业审查,受聘企业确认申请材料属实,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加盖企业公章;
    2、送交所属地方或部门勘察设计协会初审;
    3、将申请材料提交“考评委员会”考评;
    4、“考评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
 
第四章  考 评
 
第十五条  考评工作由“考评委员会”组织工程项目管理专家(以下简称考评专家)实施。
第十六条  考评专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重点考评以下内容:
    1、组织领导能力;
    2、项目策划能力;
    3、沟通协调能力;
    4、项目实施能力;
    5、项目控制能力;
    6、合同管理能力;
    7、风险管理能力;
    8、项目管理技术的应用;
    9、项目团队建设;
    10、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七条  考评时每位工程项目经理资格申请人由2名考评专家负责。考评专家在认真阅读申报材料基础上进行考评。必要时,通过提问和答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项目管理胜任能力做出评估。
第十八条  考评专家在完成对申请人的项目管理胜任能力评估后,签署考评意见。
第十九条  考评合格者经“考评委员会”复审,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会议批准,颁发相应级别的《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考评不合格者,可在评估结果公布后6个月再次提出申请,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章  考评专家
 
第二十一条  考评专家由“考评委员会”负责聘任,具体条件如下:
1、本人自愿申请;
2、有扎实的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知识;
3、有丰富的工程项目管理实践经验;
4、具有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高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者长期担任项目经理培训的教师,或者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的专家;
5、能够公平、公正、敬业地完成考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考评专家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人的项目管理能力水平做出考核与评估。主要工作包括:
1、审查、评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必要时与工程项目经理资格申请人进行交流;
3、对申请人是否达到了申请级别的要求,写出评估报告。
 
第六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工程项目经理在取得工程项目经理资格后,为持续提高项目管理能力和水平,在原有工程项目经理培训课程基础上进行培训、研讨、交流的活动(以下简称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新的工程项目管理课程培训;
2、工程项目管理专题讲座;
    3、工程项目管理专题研讨与交流。
第二十五条  举办专项继续教育活动须经“考评委员会”备案。继续教育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向参加活动的项目经理颁发继续教育证书。
 
第七章  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持有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员申请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换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管理继续教育的时间;
2、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持证人换证应先向“考评委员会”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换证资料,经考评专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换证,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不予换证,原资格证书有效期满自动作废。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申请换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换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
2、;
3、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明材料4、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第三十条  持证人如需要申请高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
第三十一条  “考评委员会”要对考评合格的工程项目经理加强管理,建立网上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承担培训和考评工作的机构可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适当收取培训和技术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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