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图审查后勘察设计重大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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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建设局,市质监站,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对已经通过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凡涉及下列情形时,均视为重大修改,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重新划分建筑场地类别;
  2、重新划分岩土层;
  3、修改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及承载力特征值;
  4、对不良地质作用的评价有改变时,包括液化等级和液化指数,地下水腐蚀等级等;
  5、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合,需进行施工勘察。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规模,包括增加层数、建筑面积、层高、建筑高度等,或者改变建筑标准,包括增设中央空调系统等;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出现较大修改;
  (3)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
  (4)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或幕墙面积,使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发生变化的;
  (5)改变外立面,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6)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
  (7)改变消防设施、防火分区等;
  (8)改变屋面防水、隔热措施。
  2、结构专业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
  (2)改变结构体系;
  (3)改变主要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较大范围地改变砌体结构承重墙的位置;
  (4)改变基础型式、桩型、基础持力层;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
  (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3、电气专业
  (1)改变供配电系统及变压器、发电机容量;

 (2)改变防雷设计类别、防雷、接地设施及要求;
  (3)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
  4、给排水专业
  (1)改变给水、排水、热水、中水等系统;
  (2)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
  5、暖通专业
  (1)改变通风、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集中供暖或空调系统。
  (三)其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的情形。

  三、属重大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申请表;
  2、规划、消防等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涉及规划、消防等审查内容变更时);
  3、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计算书;
  4、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因某专业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致使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文件需要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报审。

  五、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查的内容:
  1、修改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已变更勘察设计单位的,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的同意;
  2、变更后的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3、变更后的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4、修改后的工程规模是否与规划批准的工程规模一致。
  其他审查内容及要求与原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及要求相同。

  六、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机构出具相应部分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在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并将重大修改审查内容及结果通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若涉及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废止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收回后交原审查机构。

  七、一般性的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出具正常修改手续,并对其负责。

  八、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未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交付使用,视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交付使用,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九、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文件修改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自觉将属重大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向原审查机构报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自觉抵制不规范行为;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修改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依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及时查处上述违规行为,对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及工程,不予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十、本通知自20061020日起实行。

○○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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