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汕府[2002]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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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图审查,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的独立审查。

第三条 凡属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或规模划分标准中的种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装修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外,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图的审查。
省属、中央委托省管工程、特级建筑工程和概算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中采用涉及安全并且国家现行技术标准末作规定的勘察、设计技术方案,超出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的施工图,以及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其审查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区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图的审查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确定委托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在体现市场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 市区设立的审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依法批准,取得建设部核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资格证后,方可承担施工图审查工作: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拥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符合条件的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五)在勘察、建筑、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及预算等每个配套专业设置审查人员。

第七条 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年以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高级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或高级建筑师)或高级工程师;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熟练掌握国家和地主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后,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八条 凡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将下列文件、资料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一)完整的施工图纸一式二份(按A4幅面折叠);
(二)批准的立项文件、方案设计及批准文件和规划、消防、环保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三)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结构计算书和计算软件名称及授权序号、结构计算数据软盘;
(六)勘察设计合同副本;
(七)依法应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还应同时提交经地震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的提请后,应做发书面登记,并向审查机构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审查机构在接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通知书及审查材料后,对不涉及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或大中型城市市政基础设计工程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涉及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应邀请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就人防工程部分进行审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重大及复杂的人防工程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送审查意见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在接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或大中型城市市政基础设计工程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重大及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的审查时间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处长。

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制定施工图审查的工作细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者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制定施工图审查的工作细则,报市建设行政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一)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承揽任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要求;
(二)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及履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
(四)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五)是否符合规划、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六)施工图是否在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七)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施工图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内容,不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由建设单位通过设计方案竞选或设计咨询的途径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应同时提交一套加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文件,另一套施工图文件由审查机构存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审查机构提交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后,应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对经审查不合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原送材料和审查意见书返回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所需经费,由审查机构按技术服务性收费向建设单位收取,具体标准依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做出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歧,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五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凡依照本办法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出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时,应标注有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编号。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均应以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应对施工图审查负以下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改变勘察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所负责任。
(三)审查机构接受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当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后按图施工,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审查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失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审查机构不得利用其有利身份,在市场竞争中进行不正当活动。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审查资格,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潮阳市、澄海以及南澳县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可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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