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建设部核准,其他由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书; 点击下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初步设计方案与设计任务书及基础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的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时间为20个工作日,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24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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