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在下列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可申请注册: (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2)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 (3)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3)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4)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年满70岁以上的。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点击下载:[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近两年完成的工作业绩简介和证明; 4、申请人发表的工程造价理论研究的报告; 5、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 6、学历证明、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7、注册单位为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在提交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供本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8、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每年度不少于40学时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722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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