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五条的规定。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工程监理管理系统]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3、申请资质增项,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4)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后,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专家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05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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