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级资质、暂定级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上述规章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和《关于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4]5号)规定: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 点击下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计算机管理系统] 2、申请表附件资料,包括: (1)企业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企业执行人和企业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聘任)文件、个人简历、身份证和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名单中,造价工程师在本企业的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所列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和聘用证明。其中,社会保险凭证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有效期内(甲级和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聘用证明指人事档案管理组织出具的企业聘用人员名单。专职人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1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中所列的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 (11)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12)资格有效期内(甲级和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的奖罚情况; 3、一个有代表性的项目的资料:资格有效期内(甲级和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完成的一个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个有代表性项目的完整资料一套,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标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05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4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