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 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点击下载: [ 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 2、省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4、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09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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