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执业注册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2、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内5号楼 联系电话:020-8330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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