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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行政许可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同一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含7000平方米)以上,或砍伐、迁移树木200株(含200株)以上的,由省建设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含1500平方米)以上7000平方米以下,或砍伐、迁移树木20株(含20株)以上200株以下或胸径80厘米(含80厘米)以上的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审批;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以下,砍伐、迁移树木20株以下的,报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    如道路新建和扩建、桥梁建设不得已情况下确需的;

  2、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路口(含临时路口)确需的;

  3、城市地下管线需要,或因城市高层楼宇建设,场地狭窄,施工确实困难;

  4、因绿化改造或林相改造。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2、现场位置图、地形图和红线图;

  3、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计划、规划、用地等部门的批文。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地级以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建设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城乡建设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5号楼
  
  联系电话:020-83133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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