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办事指南》整理自《关于广东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粤建公告[2005]3号,详见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
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三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为: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材料如下: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质量、收费等管理制度和信用档案系统(企业所在信用档案系统网页复印件和上报数据文件的软盘)相关资料;
7、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申请材料(资质等级申报表除外)请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2、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内5号楼
联系电话:020—8313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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