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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行政许可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5)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条件: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软件;
  
  (5)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
  
  2、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规划编制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单位负责人任命书复印件(由初审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
  
  4、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返聘人员聘书等)的复印件一套(由初审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
  
  5、单位购买社保人员名单(加盖社保局章);
  
  6、单位各项管理制度(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7、单位房产证明复印件(房产证或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办公场地证明,由预审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
  
  8、单位购置办公设备的发票复印件(由初审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申报;
  
  2、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公示,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5号楼
  
  联系电话:020—83133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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