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进行结构抗震设计审核批准。
(一) 行政许可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11号);
2、建设部关于印发《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的通知(建质[2003]46号);
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和广东建设信息网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文件、方案设计批准文件和规划、环保、卫生、安全监督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各一份;
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3、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4、工程勘察报告;
5、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6、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7、初步设计文件;
8、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震害资料、计算机程序及说明;
9、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建设单位向建设厅提出申请;
2、由建设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抗震设防初步设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设厅审批。视项目情况也可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中一并进行。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5号楼
联系电话:020-831335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