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信息
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师
建造师
造价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执业注册 > 综合信息
综合信息
关于明确我省二级建造师办理注册业务继续教育有关要求的通知
粤建注发〔2019〕4号
浏览次数:20099
各有关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二级建造师办理注册业务继续教育要求明确如下:

一、申请人在申请二级建造师相关注册业务时,需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

三、二级建造师应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四、二级建造师、用人企业、培训机构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证明的,一经发现,取消继续教育记录,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五、本通知自8月1日起施行。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台新的建造师注册和继续教育政策后,再按要求执行。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9年7月30日





 
    
关于网站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络服务 | 保密协议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主办:汕头市建筑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 粤ICP备15088633号-号
Copyright 2003-2025. 电话:0754-885721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