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信息
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师
建造师
造价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执业注册 > 综合信息
综合信息
关于广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注发〔2012〕16号
浏览次数:12794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粤建管字〔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现将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申请延续注册时,因自2013年1月1日起,全国停止使用一代身份证,为确保二级建造师(含临时)注册系统数据完整准确,在提交延续注册申请材料时,须增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验)。注册系统中原为15位或因重号等原因发生身份证号码更正的,在提交延续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或之前提交申请个人信息资料修改。

二、关于继续教育学时的要求

(一)申报延续注册,须按《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其中继续教育学时的证明材料必须是已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而《关于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的通知》(粤建注函〔2011〕26号)中有关提交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逾期申报初始注册,须提交完成继续教育必修课、选修课各60学时的证明。

(三)申报重新注册,须完成注销前及注销期间的继续教育学时。

1.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申报重新注册的,若注销前的注册时间不足一年(含一年)的,不需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注销前的注册时间超过一年并不足二年(含二年)的,须提供完成不少于该注册期要求的一半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注销前的注册时间超过二年的,需提供完成不少于该注册期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2.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申报重新注册的,除须按上一条规定完成注销前的继续教育外,还须再完成一个注册期的继续教育。

三、企业申请企业名称变更,必须分别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和广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将不予受理。

四、我中心将于近期对涉及二级建造师(含临时)的重复注册或以虚假资料注册等进行数据分析比对,请相关企业和个人针对上述问题先进行自查并于9月1日前报我中心以便完善系统数据。如在数据分析比对后发现注册二级建造师存在上述问题,将在广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中对所在企业及个人同时锁定,相关人员在执业师之家的个人帐号亦将予以锁定。被锁定的企业和个人对在相关问题解决前不能在广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中申请任何注册业务的后果负责。

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网站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络服务 | 保密协议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主办:汕头市建筑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 粤ICP备15088633号-号
Copyright 2003-2024. 电话:0754-885721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