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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等建设执业资格注册核准恢复实施的通知
粤建注函〔2018〕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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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届满后相关工作的函》(粤机编办函〔2018〕6号)要求,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核准暂停试行期已届满,恢复实施。现将恢复实施注册核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注册核准事项的实施方式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核准恢复行政许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核准恢复实施,但依法不再实施行政许可,由“广东省注册建筑师与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二、恢复实施有关问题须知

(一)系统升级改造,妥善做好业务申报对接工作。

为做好恢复实施注册核准工作,我厅将“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从业信息公开平台”)升级改造为“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从业信息公开平台升级改造期间,暂停业务申报1个月,暂停时间为2018年6月1日至30日。

1.2018年5月31日前,企业或执业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前在从业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2.暂停期间,仍可在从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和打印从业信息公开证明。

3.需要办理延续业务的,可按如下要求办理。

(1)原纸质注册证书有效期和电子从业信息公开证明有效期在2018年1月4日至9月30日期间届满需办理延续业务,但未满足继续教育要求的执业人员,可以于2018年5月31日前,通过承诺方式在从业信息公开平台上申请先行办理延续业务。

(2)原纸质注册证书有效期和电子从业信息公开证明有效期在2018年1月4日至12月31日期间届满需办理延续业务,但未满足继续教育要求的执业人员,可以于2018年7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通过承诺方式在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先行办理延续业务。

(3)通过承诺方式申请先行办理延续业务的申请人须承诺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完成继续教育并提交学时证明,如未完成继续教育并提交学时证明的,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屏蔽电子注册证书,并不能在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和打印。

(二)申报审批全程网上办理,核发电子注册证书。

1.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厅将启用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核准实行全流程网上申报、网上审批,核发电子注册证书。

2.原在从业信息公开平台上记载的注册证书信息数据和从业信息公开证明将自动转换成电子注册证书。上述相关执业人员无需申请换证。

3.电子注册证书可以在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和打印。

三、有关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要做好宣贯工作,企业和执业人员应高度重视,合理安排时间进行业务申报,实施过程中有相关意见和建议可向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反映。

相关业务办理可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上咨询答疑平台系统”(http://gdzczx.gdcic.net/wsdy/)进行咨询,或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20-82127766。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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