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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08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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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市函[2008]60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

  根据2008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现将指导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00 分

60 分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120 分

62 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公路工程

各科目均为 120 分

62 分

水利水电工程

62 分

市政公用工程

62 分

建筑工程

62 分

矿业工程

62 分

机电工程

62 分

  二、各地按照上述指导合格标准对各科目及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于2008年10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三、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将合格人员名单和有关数据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报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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