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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注规[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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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按照原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需要,我们对原《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现予以公布。修订版考试大纲于发布之日启用,原版考试大纲停止使用。请按照考试大纲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

  附件:《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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