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扩大和工程建设迅猛的发展,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和省工程计价规定已逐步要求对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文件进行备案。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阶段和合同阶段的造价监管,明确要求对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进行备案。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中则明确要求将概算价、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竣工结算书及有关资料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查,目的在于对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文件进行管理,从而实现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管理。住建部、省政府、省市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8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汕府办[2015]80号)等,都对工程造价文件备案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011年以来,全省已有广州、深圳、珠海、惠州、中山、佛山、东莞、汕头、韶关、湛江、茂名、潮州、揭阳等17个市,结合实际开展不同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备案工作。我市从2012年起对财政投资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开展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价备案工作,截至目前为止,共完成招标控制价备案项目306个,总造价约95亿,合同价备案项目199个,总造价约90亿,备案工作开展以来,有效加强了对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规范计价行为,在为政府节约财政资金、造价管理部门采集数据形成造价指标指数为政府投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促进了我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于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应开展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备案工作。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精神,我局制定本《通知》,目的是在原实施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价备案等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杜绝“阴阳合同”、抑制“高估冒算”行为,防止“三超”和拖欠工程款现象发生,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供依据,为政府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二、《通知》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框架
《通知》共有八大条款:第一、二条规定纳入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范围以及备案管理的具体部门;第三条说明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竣工结算网上备案的流程;第四、五、六条明确在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备案具体工作中备案单位、审核单位各自履行的职责,对备案资料的内容、审核时限、流程以及资料修改、校核等相关内容予以细化;第七条处罚条款,提出对不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存在违规计价行为的处罚措施;第八条规定了本通知的执行时间。
(二)制定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
(3)《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205号)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国家标准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5.1.6、11.1.5款;
3.政策性文件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848号)第五条;
(2)《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5]80号)第十一条;
4.其他
(1)《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8.0.12、10.0.12、14.0.1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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