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建筑业是我市传统支柱产业,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发展和提高外出施工企业回汕纳税的积极性,增加我市财税收入,我市从2008年开始,参考市直外出施工企业回汕纳税缴入市级库的数额作为基数,按10%安排资金奖励外出施工企业(含住建部门工作经费)。2014年起加大奖励力度,参考上一年回汕纳税缴入市县级库的数额作为基数,基数内按15%、超基数部分按30%的比例安排奖励资金,该政策执行到2016年期满。奖励措施的实施,有效地调动了外出施工企业回汕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我市外出施工企业回汕纳税共15.17亿元,有力地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建设。
鉴于奖励政策至2016年到期,且在“营改增”后,有些地方的税收保护措施逐步取消,我市外出施工企业的纳税环境更加公平、合理,回汕纳税的可能性大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施工企业回汕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做大做强我市外出施工企业,2017年1月,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了《汕头市建筑业发展扶持奖励措施》上报市政府,并经第十四届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会后,按行政机关法规性文件制定法定程序,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就该奖励措施向市法制局联合提请法律审查,并审查已通过(同时更名为《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汕头市财政局扶持建筑业发展实施办法》)。
二、政策亮点
《办法》增强了行业协会的作用。由市建筑业协会按照经税务部门核实的企业纳税额,以及企业的诚信经营、积极创优、安全文明生产等要素,评选出我市外出经营获奖建筑业企业及计算出年度扶持资金。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由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设立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我市外出承接工程年回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且诚信、创优、安全文明生产等方面表现较好的我市建筑业企业。扶持资金按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与区(县)财政分级负担。
(二)奖励标准:对当年度回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量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以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量为基数,分别按基数的6%和15%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再分别按增量的12 %和30%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对贡献量比上年度下降、持平的,或新增纳税企业,分别按基数的6%和15%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
(三)由市建筑业协会按照经税务部门核实的企业纳税额,以及企业的诚信经营、积极创优、安全文明生产等要素,每年在6月份前评选出我市外出经营获奖建筑业企业及计算出年度扶持资金,报送市住建局审核确认后,市财政局按市住建局的审核意见安排拨付扶持资金。
四、实施期限
《办法》实施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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