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裴庆科 职务: 局长
地址: 汕头市中山路213号
被委托单位: 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负责人: 陈志远 职务: 站长
地址: 汕头市中山路213号十楼
根据《建筑法》第三、六条和第五十二至六十三条以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等规定,兹委托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在汕头市范围内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行政职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负责市属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参与制订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办法;
三、负责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五、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按简易程序的要求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向市住建局提供行政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受理工程质量投诉,并进行处理或提出转办意见;
七、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对各区、县质监站的业务指导;掌握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状况,按季度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九、完成委托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受委托方应在受委托权限内依法行使委托方的职权,并接受委托方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受委托方应按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定期将处罚情况的有关资料报送委托方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因受委托方超越委托权限或主观过错而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受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二○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至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二○一四年三月一日 二○一四年三月一日
(本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一份)
附件链接:行政执法委托书质(2014-2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