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裴庆科 职务:局长
地址: 汕头市中山路213号
受委托单位: 汕头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负责人: 庄霖锋 职务:站长
地址: 汕头市中山路213号十九楼
根据《建筑法》第三、六、三十六和四十三条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等规定,兹委托汕头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对市属建设工程,行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行政职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二、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发出局部停工通知书;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按《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的要求,以委托方的名义,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向委托单位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组织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安全技术和防护设施。
五、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指导建筑机械与施工机具安全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七、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投诉核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九、分析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状况,并按季度进行统计分析,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整治措施。
十、对各区、县安监分站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完成委托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受委托方应在受委托权限内依法行使委托方的职权,并接受委托方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受委托方应按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定期将处罚情况的有关资料报送委托方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因受委托方超越委托权限或主观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受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二○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至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二○一四年三月一日 二○一四年三月一日
(本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一份)
附件链接:行政执法委托书安(2014-2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