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裴庆科 职务: 局长
地址: 汕头市中山东路213号
被委托单位:汕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汕头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负责人: 黄雪慧 职务: 负责人
地址: 汕头市中山东路213号十五楼
根据国家商务部令第5号《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文《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人大46号公告《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等的规定,兹委托汕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汕头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行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的行政职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负责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负责相关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编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落实。
四、依照相关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主管机构的征、管、用的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五、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信息统计、经验交流等工作;组织开发及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会同质检部门对生产、经销、储存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样检查;对从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经销、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向委托方提出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八、委托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受委托方应在受委托权限内依法行使委托方的职权,并接受委托方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受委托方应按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定期将处罚情况的有关资料报送委托方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因受委托方超越委托权限或主观过错而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受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二○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至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二○一四年三月一日 二○一四年三月一日
(本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一份)
附件链接:行政委托书散(2014-2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