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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书(汕头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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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裴庆科                    职务:局长

地址:        汕头市中山路213号

受委托单位:  汕头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负责人:      庄霖锋                    职务:站长

地址:        汕头市中山路213号十九楼

 

根据《建筑法》第三、六、三十六和四十三条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等规定,兹委托汕头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对市属建设工程,行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行政职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二、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发出局部停工通知书;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按《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的要求,以委托方的名义,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向委托单位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组织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安全技术和防护设施。

五、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指导建筑机械与施工机具安全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七、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投诉核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九、分析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状况,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整治措施,按季度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业务工作情况。

十、对各区、县安监分站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完成委托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受委托方应在受委托权限内依法行使委托方的职权,并接受委托方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受委托方应按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定期将处罚情况的有关资料报送委托方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因受委托方超越委托权限或主观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受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起至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

      (本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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